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气法函〔2009〕13号
关于严格执行防雷工作“七个严禁”
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强化防雷社会管理,高度重视防雷社会责任,充分发挥防雷社会效益,规范实施防雷技术服务,避免在防雷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现对全国气象部门防雷工作做以下七个方面的规定:
一、严禁在防雷行政许可中任意增减许可条件(或许可文件)、自行设置附加条件、违规收费。
二、严禁在防雷行政许可和技术服务活动中指定或推销防雷产品、指定防雷工程企业、收取或代收工程费和产品(器材)费。
三、严禁在防雷技术服务中编造数据、伪造检测记录或报告。
四、严禁以气象主管机构或防雷主管机构的名义承揽防雷技术服务或工程业务,或在防雷技术服务工作中使用防雷主管机构的公章。
五、严禁在防雷技术服务中发生收入不入账、收费不开票及虚开发票等现象。
六、严禁擅自扩大防雷技术服务收费范围、更改物价部门核定的计费方式、提高收费标准或随意减免。
七、严禁向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索贿、受贿、吃拿卡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将规定的内容在单位政务公开栏、防雷行政许可窗口、技术服务机构办事窗口和办公场所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内容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定进行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撤职、开除或辞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严禁规定行为失察失教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查处不力、包庇袒护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防雷 工作 规定 通知
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2009年3月25日印发
校对:冯翠敏